北京市医保局:北京地坛医院违反医保规定,对其进行协议处理
北京市医保局:北京地坛医院违反医保规定,对其进行协议处理
北京市医保局:北京地坛医院违反医保规定,对其进行协议处理关于2025年4月定点医药(yīyào)机构动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jīng)医保中心发〔2025〕7号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dìngdiǎn)医药机构:
为加强我市医疗(yīliáo)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běijīngshì)医疗保障局(bǎozhàngjú)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de)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等文件(wénjiàn)有关规定,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shěnhé),现决定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有关事项予以动态调整。
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镇文晟家园社区卫生(shèqūwèishēng)服务(fúwù)站等11家医药(yīyào)机构已具备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的条件,符合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将上述11家医药机构纳入(nàrù)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签订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fùjiàn)1)。
请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督促上述医药机构及时签订协议(qiāndìngxiéyì),签订协议后,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障规定,落实(luòshí)协议的各项条款,切实为参保人员(rényuán)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服务。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běijīngkǒuqiāngyīyuàn)等27家家定点医药(yīyào)机构申请信息变更,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上述(shàngshù)27家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信息予以变更(见附件2)。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总部(zǒngbù)事务服务管理中心门诊部等(děng)6家定点医药机构(jīgòu)因不能继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申请中止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上述(shàngshù)6家定点医药机构中止协议(见附件3)。
中止协议后,上述定点(dìngdiǎn)医药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障任务(rènwù),参保人员在上述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医务室等4家定点医药(yīyào)机构(jīgòu)因已注销等原因,申请解除协议(xiéyì)。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对上述4家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协议(见附件4)。
解除(jiěchú)协议后,上述定点医药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障(yīliáobǎozhàng)任务,参保人员在该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北京同仁堂润丰医药有限公司百子湾药店因不能正常营业、地址变更等原因(yuányīn)中止协议(xiéyì),现已完成迁址,申请恢复协议。
经市、区医保(yībǎo)经办机构(jīgòu)审核,上述医药机构已经具备承担医疗保障任务的条件,现决定对上述1家医药机构恢复协议(见附件5)。
请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督促上述医药机构及时签订协议,恢复协议后,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障(yīliáobǎozhàng)规定,落实协议的(de)各项条款,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biànjié)的服务。
六、签订(qiāndìng)“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
北京小汤山(xiǎotāngshān)医院(北京小汤山疗养院)申请开展“互联网(hùliánwǎng)(hùliánwǎng)+”医保服务,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并通过信息系统业务(yèwù)验收,上述1家定点医疗机构(yīliáojīgòu)符合“互联网+”医保服务条件,签订《〈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障“互联网+”医保服务(见附件6)。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fùshǔ)北京地坛医院(yīyuàn)违反《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fúwù)协议书(xiéyìshū)》及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相关条款,对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进行协议处理。
北京九华医院(yīyuàn)、北京市(běijīngshì)昌平区沙河医院、北京养生堂(yǎngshēngtáng)药店有限公司(yǒuxiàngōngsī)(yǒuxiàngōngsī)龙锦三街药店申请取消黄牌警示,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检查,认为北京九华医院、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医院、北京养生堂药店有限公司龙锦三街药店整改后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药(yīyào)机构的条件,现决定取消对北京九华医院、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医院、北京养生堂药店有限公司龙锦三街药店的黄牌警示。
本通知自2025年5月30日起(rìqǐ)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shìwù)管理中心
2025年(nián)5月26日
来源:北京市医疗(yīliáo)保障局
关于2025年4月定点医药(yīyào)机构动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jīng)医保中心发〔2025〕7号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dìngdiǎn)医药机构:
为加强我市医疗(yīliáo)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běijīngshì)医疗保障局(bǎozhàngjú)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de)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等文件(wénjiàn)有关规定,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shěnhé),现决定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有关事项予以动态调整。
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镇文晟家园社区卫生(shèqūwèishēng)服务(fúwù)站等11家医药(yīyào)机构已具备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的条件,符合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将上述11家医药机构纳入(nàrù)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签订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fùjiàn)1)。
请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督促上述医药机构及时签订协议(qiāndìngxiéyì),签订协议后,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障规定,落实(luòshí)协议的各项条款,切实为参保人员(rényuán)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服务。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běijīngkǒuqiāngyīyuàn)等27家家定点医药(yīyào)机构申请信息变更,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上述(shàngshù)27家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信息予以变更(见附件2)。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总部(zǒngbù)事务服务管理中心门诊部等(děng)6家定点医药机构(jīgòu)因不能继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申请中止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上述(shàngshù)6家定点医药机构中止协议(见附件3)。
中止协议后,上述定点(dìngdiǎn)医药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障任务(rènwù),参保人员在上述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医务室等4家定点医药(yīyào)机构(jīgòu)因已注销等原因,申请解除协议(xiéyì)。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对上述4家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协议(见附件4)。
解除(jiěchú)协议后,上述定点医药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障(yīliáobǎozhàng)任务,参保人员在该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北京同仁堂润丰医药有限公司百子湾药店因不能正常营业、地址变更等原因(yuányīn)中止协议(xiéyì),现已完成迁址,申请恢复协议。
经市、区医保(yībǎo)经办机构(jīgòu)审核,上述医药机构已经具备承担医疗保障任务的条件,现决定对上述1家医药机构恢复协议(见附件5)。
请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督促上述医药机构及时签订协议,恢复协议后,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障(yīliáobǎozhàng)规定,落实协议的(de)各项条款,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biànjié)的服务。
六、签订(qiāndìng)“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
北京小汤山(xiǎotāngshān)医院(北京小汤山疗养院)申请开展“互联网(hùliánwǎng)(hùliánwǎng)+”医保服务,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并通过信息系统业务(yèwù)验收,上述1家定点医疗机构(yīliáojīgòu)符合“互联网+”医保服务条件,签订《〈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障“互联网+”医保服务(见附件6)。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fùshǔ)北京地坛医院(yīyuàn)违反《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fúwù)协议书(xiéyìshū)》及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相关条款,对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进行协议处理。
北京九华医院(yīyuàn)、北京市(běijīngshì)昌平区沙河医院、北京养生堂(yǎngshēngtáng)药店有限公司(yǒuxiàngōngsī)(yǒuxiàngōngsī)龙锦三街药店申请取消黄牌警示,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检查,认为北京九华医院、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医院、北京养生堂药店有限公司龙锦三街药店整改后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药(yīyào)机构的条件,现决定取消对北京九华医院、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医院、北京养生堂药店有限公司龙锦三街药店的黄牌警示。
本通知自2025年5月30日起(rìqǐ)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shìwù)管理中心
2025年(nián)5月26日
来源:北京市医疗(yīliáo)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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